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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規模的店才不用營業登記

開店有許多問題 小吃店要到什麼規模才要營業登記 有些店一看就知 一個月營業額不只二十萬 為什可免用統一發票
小商店需否辦理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之規定

商業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

得免依該法申請登記。

營業稅課徵起徵點

係依營業業別之不同訂定。

詳情請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或轄區各稽徵所〈分局〉。

攤販需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

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業者。

4、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因此

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

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

請逕洽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洽詢電話:2341-5240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是否等於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係由稅捐稽徵機關就所管營業登記事務所核編

並不等於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另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商業及其分支機構

除第4條第1項規定外

非經主管機關登記

不得開業。

」第32條規定:「違反第3條規定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

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

得按月連續處罰。

因此

非屬商業登記法第4條所列之小規模商業

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前請勿開業

以免違反前述規定。

如何查知該店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商店?核課稅捐及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查屬財政部權管

您若欲查證某店家是否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或有否涉及逃漏稅

須洽財政部所屬各地國稅局之稽徵所(分局)查詢。

經營小本生意

每3個月繳1次營業稅

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嗎?請問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

定義為何?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規定

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

一般而言

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

2、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

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係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3、小規模營業標準依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

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

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

因此

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

即為小規模商業

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

參考資料 http://ooca.dortp.gov.tw/index/new_ooca/new-qa.asp
一般免開統一發票的店都是在一開始的時候就申請的一開幕時就申請

所以稅捐稽徵處就會派員來統計同時核定一般來說

如果後來生意好了

超過20萬的營業額

除非有人告發否則還是會維持在原本設定的免用統一發票
加盟早餐/咖啡館...曾經無助的我思考過... 當初聽一些加盟業主的辛酸.打消了念頭.市面上連鎖店起起落落.到最後大多變市場的孤兒~~~錢真難賺---利潤不好...草草收店...現在我是個飲料業主也有賣雞排與餐點.......開咖啡茶飲店當初花了將近30萬...什麼也不懂.但是完全靠連老師幫忙..只能說地點十分重要.學校或市場附近.不然再好喝也很難作的起來.當初是去一家樂揚食品行學的.咖啡茶品冰品都不錯....可以搜尋http://home.pchome.com.tw/enjoy/fatenycafe/fateny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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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6211184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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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衛(5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