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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

工作未滿三個月資遣費計算?!(贈)

公司要裁員

那位小姐9/1上班我們要請她做到11/7

我要如何發給她資遣費呢?!

是以基本薪資發放

還是總薪資發放?!

我自己計算了一下

但我不知對不對

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如以:薪水42000 * 0.5 / 全年12個月 * 工作3個月 = 5250元!

是這樣算嗎?我今天就要答案!


1.資遣費: 5250元 正確2.未滿3個月不給預告工資3.提供你另一個考量的地方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資遣員工需在10天前通知主管機關. 如果員工沒有檢舉.那就沒問題.如果檢舉.那就業服務法的這個 規定可能會讓貴公司被罰3~15萬.但我想可能性不高.
你可以給....這是雇主有肚量.可以不給....這是資方觀察勞方能力的觀察期...所以建議你...讓雇主同意你的處理方式.以免日後造成你的睏擾...勞資糾紛處理辦法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oumther
計算方式以全薪計算在以她的全薪*0.5在*365(天)內所工作的工作天數如 42000*0.5*365/3個月的天數

就是她3個月的資遣金額了‧
哇這位小姐薪水這麼高嗎? 請注意是用實際薪水發遺散費!42000x (3/12) x 0.5 = 5250 基本上是對的!不過通常當老闆要阿沙力一點

畢竟請人家走路

又是快年底

我是建議你:遣散費是給5250沒錯當月薪水也要給: 也就是11月個月至少要發7天薪水

約9800元11月的破月薪

如果可以的話

最好是當月發(有些公司很機車是拖到下個月才撥入)雖然說不給予告公資

你也給個10天假讓他好找工作

也就是可以讓他在10月27起可以免來上班(可自由來班

或是有應徵時可外出)

這樣算是比較有尊重她的感受當然

如果貴公司有能力的話

我是建議多給人家些好處:比方說有勞工休假7天

按當年度應可休1.75天

這天的薪水也加給進去(但如果已經請假就沒了)(約2450元)這樣加起來是給17470

建議你合併本薪一起在11/7一起給

這樣數字上看來比較好看

她也比較不會怨恨公司***************************資遣人是不得已的

要讓員工好聚好散

除了法律上的規定要遵守

還要考慮人性尊嚴

如果只是講給錢要人滾蛋

我想日後萬一上演王子/公主復仇記

對公司也不是好事
你可以給....這是雇主有肚量.可以不給....這是資方觀察勞方能力的觀察期上述這種講法是錯誤的試用期是民法的合意行為.但仍是正式員工.所以資遣費仍必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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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0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05023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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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衛(5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