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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的問題 急 !!!!!!

本人是 99/06/01做到101/01/01 被裁員那麼 我聽說 要推前六個月的薪水總加之後除於六=就是平均的薪資(3).那麼是要把扣掉的勞保(530) 加近來 全請(1000) 退休金6%(1073元)本人低薪沒加全勤 底薪16880 1000 1073 530 = (19483) 實際領到的薪水 是這樣嗎 ?100年7月之後就沒有扣我們的退休金了所以是 底薪16880 1000 530 = (18410) 實際領到的薪水 是這樣嗎 ?之後把我所算的平均薪資 前六個月全加起來再除於六就是平均薪資 ?那麼 遣散費該怎麼算 ? 可以算給我看嗎 能的話詳細一點 讓我看的懂可以的話 能留下即時通或其他之類的嗎 如果有疑問能再問你
你是適用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99/06/01做到101/01/01 被裁員

應年資7個月往前推算7

8

9

10

11

12所領的薪資(未扣勞健保的金額)加總再除6

不是以實際拿到的金額例如7月25000元

8月26000元

9月25000元

10月27000元

11月25000元

12月25500元=(25000 26000 25000 27000 25000 25500)/6=25583做滿一年=25583/2=12792資遣費你只有7個月=(12792/12)*7=7462勞基法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公司是否有依上述規定預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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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050270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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