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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自治條例經中央核定3月11日公布實施

網咖自治條例經中央核定3月11日公布實施【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為有效管理轄內資訊休閒業(即俗稱網咖)及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

避免其沈迷流連忘返、耽誤課業

甚至發生糾眾滋事

影響治安及住宅區居住安寧事故

特別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

訂定「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以期正確有效的管理。

該自治條例前經臺北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並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通過

縣府於本(98)年3月11日正式公布實施。

縣府表示

本自治條例全文共計12條

其中重點包括:未來新設業者必須距離高中職以下學校400公尺以上;全時段禁止未滿18歲之人進入消費;考量治安因素

要求業者需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錄影監視設備

並將該相關錄影資料保存三個月以上。

違反上開規定者最重可處十萬元罰鍰。

撰稿人:商業輔導科 許 仲聯絡電話:1999或(02)29603456分機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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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19082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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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衛(5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