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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

《評論》第12條1項7款

罰單受所有機關共同意思不明之共同損害:第一時間即有依規定申訴至今(約六個月)還未受合理之處置.最後裁決所言:依法官判決(無關事實明知誤判也不能更改其判決)胡扯之言.正確處置:應報請個案處理以盡量減輕其損害

以下簡訴事實:於6月時汽車5260-xp停車於路旁多時車牌反掛(告知後本人才得知單面原位置上下顛倒)以一般認為之為不依位置懸掛開罰扣留車牌罰金五千多吊銷車牌此等重罰

此於現場有對其不當告知卻回不滿可去申訴

果然裁決所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皆無適法依法而為處合宜之裁

日前陸政司發函本人

交通局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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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衛(5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