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5211

北縣市捐卵處的電話?

我想問

台北縣市哪裡可以捐卵?有電話嗎??    需要什麼條件?有抽菸可以捐嗎??    最低報酬大約多少呢?謝謝*
通信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199號12樓電話:(02)2713-5211傳真:(02)2514-7643、(02)2719-7368八十三年所施行的人工生殖管理辦法規定

捐贈卵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女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二)經過傳染疾病與遺傳疾病篩檢(三)無償方式捐贈(四)不得使用特定人捐贈除非為女方血親(五)不得同時提供二位以上使用(六)不得精卵互贈。

一.心動 有意捐贈卵子者必須自行向人工生殖機構聯絡

接受基本資料查證、心理諮詢與生理檢查之後

由生殖中心向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報備

查核各方面資格

以及是否在其他單位亦有儲存或捐贈。

大約兩星期核准後

便可以進入與受贈者的生殖週期配合

進行捐卵準備。

二.了解 捐卵者需要了解的情況有以下各項要件: 所捐贈之卵子是為了幫助無法利用自己卵子懷孕的夫妻

滿足成家大業。

  所捐贈之卵子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

或做任何權利宣示。

   衛生署並未規定捐卵與受卵者是否向對方匿名

但除非必要

生殖中心只得透漏雙方的生理資料

並不得在對方同意之前洩漏個人之社會經濟資訊

在此子女長大之後亦同。

   未婚之捐卵者只需自行決定並簽署同意書

已婚者則需要配偶一併同意

且簽署同意書。

   所捐贈之卵子只得一次活產

亦即成功後只得一次生產(多胞胎可能會有多個後代)。

   捐贈者必須了解日後可能會在某些場合碰到自己的後代而不自知

自己的後代也有機會碰到自己的兄弟姊妹而不自知

雖然這個機會可能只得數萬分之一。

  所捐出之卵子所得之子女法律上完全與捐卵者無關

也不享有任何權利

包括財產之繼承。

  受贈者應該替捐贈者支付所有的醫療費用

在法律許可下

受贈者亦應對捐贈者因治療期間所產生的生理、心理、社會、工作時間、交通費用等作一考量並得以支付一定範圍的回饋金

但此費用並不等於卵子買賣。

  其他可能在現今未及想到之情況。

捐卵者應該在簽署同意書之前多做思考(建議一個月到三個月的時間)

以防將來之後悔。

三.行動 捐卵者可能會碰到的治療過程如下: 篩檢個人的家庭遺傳資訊(問卷填寫

包括地中海貧血、高血壓、糖尿病、過敏性疾病、精神疾病、畸形兒、各項明顯之遺傳疾病等)  抽血檢查傳染性疾病如愛滋病、B、C型肝炎、梅毒、泡疹、水痘、德國痲疹、巨細胞病毒等。

  內診及超音波檢查子宮與卵巢基本狀況是否得以接受檢查及取卵手術

並抽血檢查卵巢功能。

   衛生署核准之後

進入排程

先調整自己與受贈者的月經週期同步。

  在月經第二十一天之後開始每天皮下注射壓抑排卵針劑

十天後或月經來潮隻日抽血與超音波檢查是否荷爾蒙已完全壓抑。

因為有些藥物的更動

某些狀況下中心可以省下這部分的準備

而在月經來潮之時便開始實施治療。

  排卵針的施打劑量應由醫師決定

一般是每天施打

大約十天

十天之間約每兩三天

到後期甚至每天

必須回院做陰道超音波與抽血的檢查以觀察卵泡發育情況。

  卵泡達到一定標準

就可以施打破卵針(HCG)

讓卵子成熟

三十六小時後預備取卵。

  取卵之日的前一天半夜以後必須禁食

取卵當天必須有一位朋友(二十歲以上最好)陪同向手術室報到

打上靜脈注射

上手術台之後就進入麻醉

不知不覺的卵子已取出

恢復期約一小時

就可以回家(這時會有頭暈目眩的情況

所以需要有朋友扶助回家)。

  取卵之後十天之內

必須注意是否有取卵合併症如:(一)出血(一般是取卵當天就會出現下腹疼痛、腹漲、頭暈、最差的情況甚至休克等);(二)感染(可能在取卵後五天內發生下腹痛、發燒、腹漲等);(三)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在取卵之後七天之內發生腹漲如鼓、呼吸困難、小便減少、最差的情況甚至有中風、腎衰竭等情形)。

所幸這些副作用發生機率都在百分之二以下

之所要說明是為了預防萬一

及時急診治療

便可以制止不可逆的後遺症發生。

  捐卵所進行的排卵藥物與取卵所做的抽取手術

小心的操作均不會引發長期後遺症

也不會有早期更年期的問題

因為正常人可用之卵子超過十萬個

捐出區區數十個卵子只是九牛之一毛。

四.大恩不言謝 捐卵是幫助一個因為不孕所導致苦痛的家庭走出陰霾的善事

本協會與台灣生殖醫學會均誠心呼籲全國身心健康的女性(已有後代者最佳)勇於捐出自己多餘的卵子

今天你救了人

明天換別人也會來幫助你。

參考資料 http://www.eataiwan.org.tw/magnews.htm
如果是缺錢 以費用來說1.最好價錢---自己找對象---談妥價錢--再相約去生殖中心A.上留言版或討論區---

arrow
arrow

    凱衛(52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